
岳塘融媒9月17日讯(通讯员:刘媛)近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办理一起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收悉上级交办,高新区迅达路158号湘潭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该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在湘潭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复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某建筑有限公司已安排人员采取了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已成为城市中最为常见的景象之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活动或机械的操作,大量的扬尘飘散在空中,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而且扬尘在空气中散射太阳光,影响了大气的能见度和气候,给交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建筑扬尘对城市环境和生命健康都造成巨大威胁,必须重点防范与根治。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杜绝扬尘,携手共治大气污染,给市民一片明亮的天空。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办理,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提升我市城区环境整体水平。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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